| 编 码: |
JS130000GT-QR-0001 |
| 名 称: |
土地登记 |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4、《土地登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 |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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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收费: |
否 |
| 办理期限: |
5工作日 |
| 承诺期限: |
5工作日 |
| 办理部门: |
宿迁市国土资源局 |
| 监督电话: |
0527-84359606 |
| 申请材料: |
1、申请书;
2、土地权利人(自然人或法人)身份(资格)证明,如系委托代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3、企业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4、土地权属证明文件(附宗地图);
5、办理权利人变更登记的要提供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权属变更证明及协议书;
6、办理他项权利登记的提供土地抵押合同、借款合同、估价报告和备案表或房产抵押他项权利证和房产抵押合同或租赁合同;
7、办理名称变更登记的需提供名称变更批准或证明文件;
8、办理更址登记的需提供地址变更批准或证明文件;
9、办理用途变更登记的需提供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用途改变的文件;
10、办理注销土地登记的需提供土地灭失或土地权利终止证明文件;
11、其他相关资料; |
| 表格下载: |
暂无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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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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