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宿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10〕第 32号
2010年8月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批准建设用地1.5739公顷(苏政地[2010]4044号,转用农用地1.2778公顷、征收土地1.5739公顷)。宿迁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复[2002]12号《市政府关于授权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征用土地方案公告的批复》,现将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宿迁市宿城区2010年度第5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挂钩)
二、征用土地位置:宿城区埠子镇、洋河镇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1、埠子镇西门居委会立新组耕地0.2479公顷
2、洋河镇大圩居委会四组林地0.7366公顷
3、洋河镇新南园居委会一组耕地0.2933公顷、建设用地0.2961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公顷、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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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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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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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年平均
年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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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
倍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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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
标准(万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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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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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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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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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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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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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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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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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6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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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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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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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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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06]29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05万元/公顷
五、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实行社会保障安置。
六、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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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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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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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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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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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区埠子镇、洋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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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6日 至
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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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国土资源局宿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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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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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费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2010年8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