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宿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12〕第 38 号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批准建设用地10.8156公顷(苏政地〔2011〕810号,转用农用地10.4277公顷、征收土地10.8156公顷)。宿迁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复[2002]12号《市政府关于授权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征用土地方案公告的批复》,现将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宿迁市2011年度第6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河滨街道办、祥和社区、项里街道办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1、河滨街道办半窑居委会二组农用地1.9010公顷
2、河滨街道办半窑居委会六组农用地1.3112公顷
3、祥和社区峰山居委会十二组农用地0.1179公顷
4、祥和社区峰山居委会八组农用地1.6501公顷
5、祥和社区峰山居委会六组农用地0.1269公顷、建设用地0.3879公顷
6、项里街道办付庄居委会五组农用地1.6509公顷
7、项里街道办项里居委会五组农用地3.6697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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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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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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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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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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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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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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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24万元/公顷、四类27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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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1.4万元/人、1.7万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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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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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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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24万元/公顷、四类27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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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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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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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12万元/公顷、四类13.5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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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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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三类1.2万元/公顷、四类1.35万元/公顷
五、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实行货币安置。
六、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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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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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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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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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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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滨街道办、祥和社区、项里街道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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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6日至
201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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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国土资源局宿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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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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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费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2012年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