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公开
业务公开
在线服务
机关党建
公众参与
信息播报:
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12336;国土资源法律咨询...
搜索:    指定时间:
您当前位置:首页 > 业务公开 > 地籍测绘
江苏省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调整补充规定
2009-12-10 14:33:49  浏览:  作者:shiy
  

 江苏省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调整补充规定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条例》、《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贯彻“创业、创新、创优”的精神和“围绕大局、适度宽松、促进发展”的政策,依法对《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进行调整补充。
    第三条 本省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适用本规定。
    不受理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中学校申请测绘资质。
    第四条 企业法人中的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60万元,丁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
第五条 具有测绘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测绘工作并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视为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具有测绘专业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通过测绘职业技能鉴定,但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视为初级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中级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数量都不得超过考核要求的50%;申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的单位,高级、中级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数量都不得超过考核要求的70%。
第八条 测绘专业或者相关专业毕业生两年内创业,申请丁级测绘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标准调整为4人(初级)或者3人(中级1人)。
第九条 依据《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进行仪器设备考核,应当与专业范围内容分类相对应,未批准的专业范围分类内容,相对应的仪器设备不作要求;专业标准中未规定的仪器设备不作要求。
第十条 申请下列测绘业务范围,可使用性能指标更优越的仪器设备替代专业标准所规定的仪器设备:
㈠大地测量专业标准中三角测量的全站仪可用同标准的GPS接收机替代;
㈡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标准中外业的全站仪可用同标准的GPS接收机替代,内业的图形扫描仪可用同标准的影像扫描仪替代;
㈢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专业标准中全站仪可用同标准的GPS接收机替代。
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办公场所面积考核标准为建筑面积。测绘单位员工生活用房面积不得计入办公场所面积。
第十二条 丙级测绘单位申请测绘资质升级和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具有的业绩调整为近3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250万元,且有不少于1项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优秀测绘工程奖或者2个以上测绘项目通过设区的市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
第十三条 地图编制专业标准中乙级测绘资质技术人员调整为16人,其中高级1人、中级5人;仪器设备中图形编辑工作站调整为20台。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10 月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联系我们 | 特色服务 | 网站帮助 | 旧版回顾
主办:宿迁市国土资源局 维护:宿迁市国土资源基础信息中心
电话:0527-84359716   电子信箱:sqgtinfo@suqian.gov.cn 苏ICP备08011910
您是目前第位访问者 请在1024*768分辨率下浏览  查看访问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