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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测绘资料档案管理考核办法
2009-12-10 14:33:06  浏览:  作者:shiy
  
 江苏省测绘资料档案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成果管理,规范测绘单位测绘资料档案管理考核工作,依据《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结合本省测绘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测绘单位的测绘资料档案管理考核工作。
第三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明确测绘资料档案管理岗位工作人员职责,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工作责任书。
第四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申请测绘资质升级、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的单位应当向相应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测绘资料档案管理考核。
第五条 对取得档案管理等级证书的单位,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档案管理等级证书和相关制度文件审查情况出具考核意见。
对未取得档案管理等级证书的单位,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地考核测绘单位的测绘资料档案管理工作,审阅相关制度文件和管理记录,检查库房设施配备等情况,出具考核意见。
第六条 甲、乙级测绘单位的测绘资料档案管理由省测绘局负责考核;丙级测绘单位的测绘资料档案管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丁级测绘单位的测绘资料档案管理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
第七条           江苏省测绘资料档案管理考核实行打分制。
《江苏省测绘资料档案管理考核标准》总分为100分,加粗标记的考核内容为测绘单位必须达到的标准。甲级测绘单位应当达到85分,乙级测绘单位应当达到75分,丙级测绘单位应当达到65分,丁级测绘单位应当达到60分。
第八条 测绘资料档案管理通过考核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通过考核的意见;未通过考核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存在的问题,测绘单位应当及时整改,重新申请考核。
第九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人员玩忽职守致使考核有失公正的,或者测绘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考核通过的,考核意见无效。
第十条 测绘资料档案管理通过考核后,发生失泄密事故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考核测绘单位的测绘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江苏省测绘资料档案工作达标管理考核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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