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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评选申报条件和程序
2010-08-19 21:17:49  浏览:  作者:
  

1、评选条件

凡在2007-2009年期间,认真制定创建计划,广泛深入开展创建活动并取得成效,经自查评估,符合江苏省文明行业、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和《测评标准》(苏文明委【20072号)要求的系统、单位,均可申报参评。

2、评选程序

1.自查申报(430前)。申报单位对照苏文明委【20072号文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估、测评,认为符合标准、条件的,分三个层次向所在县(市、区)文明委提出书面参评申请:第一个层次是江苏省文明行业(单位)标兵,第二个层次是江苏省文明行业(单位),第三个层次是江苏省创建文明行业(单位)工作先进行业(单位)。县(市、区)文明委经过审核,认为符合标准、条件的,向省辖市文明委推荐。申报单位只可选择以上三个层次中的一项奖项进行申报,不得交叉申报。

2.初评公示(531前)。由各省辖市文明委根据县(市、区)文明委的推荐,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评审核,省厅文明办将加强对申报单位进行协调指导,主动加强与市、县文明办联系沟通。凡初评审核合格的行业、单位按照公示制度要求,根据省文明办统一办理,将评选标准和省、市文明办的地址、邮编、电子信箱、联系电话,在规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同时,由各省辖市文明委将推荐名单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集中公示。

3.推荐上报(710前)。初评审核和公示合格的行业、单位填写《申报表》,加盖省辖市文明委(省各有关部门)公章,连同本市上一年度文明行业、文明单位。创建先进行业、先进单位,主报各省辖市文明办,同时报省厅文明办。

4.考核验收(831前)。省文明办会同省有关部门对申报、推荐的行业、单位进行抽查;对以省行业为单位申报江苏省文明、先进行业的,组织专业调查机构进行行业文明服务公众满意度测评。省厅将以系统为单位申报江苏省文明行业,按照省文明办评选程序接受考核验收、社会监督和满意度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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