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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基础设施费征收
2009-12-08 17:24:23  浏览:  作者:
  

权力编码
JS130000GT-ZS-0013
权力名称
测绘基础设施费征收
法律依据
《江苏省测绘条例》第三十三条:测量标志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承担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使用测量标志的,应当缴纳测绘基础设施费。测绘基础设施费应当用于测量标志的维护。
测绘基础设施费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测绘基础设施费收费范围和降低收费标准的批复》
征收标准
⑴ 合同额在5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含),按合同额的2%收费;
⑵ 合同额在50万元-200万元的项目(含),超过5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5%收费;
征收程序
1、申请 2、审批 3、出具交款通知书 5、申请人到指定银行交款 6、开具收费凭证。
实施主体
宿迁市国土资源局
办公地点
宿迁市洪泽湖路57号
监督电话
0527-84359606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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