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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费征收
2009-12-08 17:21:54  浏览:  作者:
  

权力编码
JS130000GT-ZS-0010
权力名称
土地闲置费征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2、《关于调整土地闲置费征收政策促进土地资源保护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4]494号 苏国土资发[2004]437号 苏财综[2004]167号)
征收标准
按划拨或出让价款的20%计征,闲置一年未满两年逾期缴纳的,从逾期日起,按日的土地加收0.1%滞纳金。
征收程序
1、申请 2、审批 3、出具交款通知书 5、申请人到指定银行交款 6、开具收费凭证。
实施主体
宿迁市国土资源局
办公地点
洪泽湖路57号
监督电话
0527-84359606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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