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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新增建设用地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土资源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
2、《关于全省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涉[1995]155号):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是指因建设需要新占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在依法办理征用、划拨和使用土地手续,领取用地批文前向土地管理部门应缴纳的一种费用。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按征(拨、使)用土地时所发生的经省以上批准及法律法规规定收取的各种费用(税不进入基数)总额的2-3%收取(在基数难以计算时可按土地最低保护价计收)。其中,省辖市城区内国有土地按2%收取,其余均按3%收取。
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按照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由最终负责审批的土地管理部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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