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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政府关于筹集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的暂行规定》(苏政发〔1991〕148号)第二条:从国家、集体企业(单位)和个人非农业建设征(拨)占用土地每亩加收的土地开发资金,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批土地时收取。
2、《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等部门关于提高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苏政发[1995]8号 苏政办发[1995]62号):国家、集体、个人(含乡村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城乡居民建房用地)非农业建设新征(拨、使)用土地(包括耕地和非耕地,原地拆建不扩大范围的除外)征收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标准:苏南(指苏州、无锡、常州市,不包括茅山老区)及管辖地区每亩从1200元调整为2400元;苏中(指镇江、南京、扬州、南通市及管辖地区)、茅山老区(金坛市罗村、唐王、薛埠、茅麓、西阳、花山、西岗7个乡镇;溧阳市陆笪、社渚、竹箦、永和、上兴、上沛、前马、后周、旧县、绸缪、殷桥、周城12个乡镇)每亩从1000元调整为2000元;苏北(指徐州、淮阴、盐城、连云港市及管辖地区)每亩从800元调整为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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