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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费征收
2009-12-08 17:19:24  浏览:  作者:
  

权力编码
JS130000GT-ZS-0006
权力名称
土地复垦费征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2、《关于修改土地荒芜费等三项收费的通知》(苏价房[1998]12号 苏国土计[1998]5号):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不按工程施工要求,征(拨、使)用土地后,超过一年不使用造成土地荒芜的,每年收取荒芜费;连续两年以上不使用的,除按规定收取荒芜费外,由县级国土管理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同时注销土地使用证。
    人为造成基本农田抛荒的,应限期耕种。在恢复耕种前,每年收取荒芜费。
    荒芜费收取标准为每亩600-2000元,此费由国土管理部门收取,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征收标准
600元-2000元/亩
征收程序
1、申请 2、审批 3、出具交款通知书 5、申请人到指定银行交款 6、开具收费凭证。
实施主体
宿迁市国土资源局
办公地点
洪泽湖路57号
监督电话
0527-84359606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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