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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征收
2009-12-08 17:18:32 浏览: 作者:
权力编码
JS130000GT-ZS-0005
权力名称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征收
法律依据
《江苏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山地丘陵露天开采石材石料及其他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必须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义务,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并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征收标准
1
、矿区登记面积5000-3
万平方米
:9
元/平方米;
2
、3万平方米-10万平方米:8元/平方米;
3
、10万平方米-30万平方米:6.5元/平方米;
4
、30万平方米-50万平方米:4.5元/平方米;
5
、50万平方米以上:3元/平方米;
6
、登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缴纳7万元。登记面积增加一档,登记面积与缴纳标准的积低于前一档登记面积与缴纳标准最高积的,以前一档最高积计算
征收程序
1
、申请 2、审批 3、出具交款通知书 5、申请人到指定银行交款 6、开具收费凭证。
实施主体
宿迁市国土资源局
办公地点
洪泽湖路57号
监督电话
0527-84359606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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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版回顾
主办:宿迁市国土资源局 维护:宿迁市国土资源基础信息中心
电话:0527-84359716 电
子信
箱:sqgtinfo@suqian.gov.cn
苏ICP备0801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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