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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行政收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2009-12-08 17:16:44 浏览: 作者:
权力编码
JS130000GT-ZS-0003
权力名称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
:
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2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1994]150号):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征收标准
1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 =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2
、开采回采率系数 = 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3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及核定开采回采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征收程序
1
、申请 2、审批 3、出具交款通知书 5、申请人到指定银行交款 6、开具收费凭证。
实施主体
宿迁市国土资源局
办公地点
洪泽湖路57号
监督电话
0527-84359606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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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版回顾
主办:宿迁市国土资源局 维护:宿迁市国土资源基础信息中心
电话:0527-84359716 电
子信
箱:sqgtinfo@suqi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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