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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每宗10元;
2、企业、自收自支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m2(含1000m2)以下每宗110元,每超过500m2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500m2(含2500m2)以下每宗160元,每超过500m2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4、城镇私房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使用面积在500m2(含500m2)以下每宗90元,每超过100m2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00元;
5、城镇居民住房(私房)土地使用面积在100m2(含100m2)以下每宗18元,每超过50 m2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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