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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费征收
2009-12-08 17:15:54  浏览:  作者:
  

权力编码
JS130000GT-ZS-0002
权力名称
土地登记费征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2、《江苏省土地登记办法》第十二条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用。
3、《关于规范土地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房[1999]134号 苏财综[1999]81号)
征收标准
1、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每宗10元;
2、企业、自收自支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m2(含1000m2)以下每宗110元,每超过500m2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500m2(含2500m2)以下每宗160元,每超过500m2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4、城镇私房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使用面积在500m2(含500m2)以下每宗90元,每超过100m2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00元;
5、城镇居民住房(私房)土地使用面积在100m2(含100m2)以下每宗18元,每超过50 m2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5元。
征收程序
1、申报 2、核定 3、出具交款通知书 5、申请人到指定银行交款 6、开具收费凭证。
实施主体
宿迁市国土资源局
办公地点
洪泽湖路57号
监督电话
0527-84359606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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