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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开垦费征收
2009-12-08 17:14:22  浏览:  作者:
  

权力编码
JS130000GT-ZS-0001
权力名称
耕地开垦费征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2、《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请示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32号):建设项目需要征地的,由用地单位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年度用地计划和规划定点材料等,向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用地单位与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征地包干协议,并预付50-60%的征地总费用
征收标准
1非农业建设用地占用耕地     9元/平方米
2非农业建设用地占用基本农田 12.60元/平方米
征收程序
1、申报 2、核定 3、出具交款通知书 5、申请人到指定银行交款 6、开具收费凭证。
实施主体
宿迁市国土资源局
办公地点
洪泽湖路57号
监督电话
0527-84359606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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