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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2008-10-08 23:17:28.0  浏览:  作者:null
  为了及时汇总、掌握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公布时限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本级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方式公布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后,应当同时上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后,应当上报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二、报告的内容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涵盖本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具体体现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本单位全年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2.本单位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工作情况; 
  3.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总数,各分类政府信息数量; 
  4.全年通过各种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渠道分别公布政府信息的数量; 
  5.公开查阅场所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本级政府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数量。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及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年度内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场所建设、完善、维护及工作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2.年度内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数; 
  3.年度内不予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件数; 
  4.年度内已答复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件数。 
  (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1.年度内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行政复议的件数,其中包括: 
  (1)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2)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件数。 
  2.年度内共引发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件数,其中包括: 
  (1)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件数; 
  (2)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3)判决变更的件数。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1.上级行政机关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中指出的工作不足,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 
  2.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和社会评议中发现和反映的问题,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 
  3.如本单位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诉讼的,除复议决定维持、判决维持的以外,其他引起行政诉讼的行为要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 
  4.如本机关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形成公民投诉的,说明造成投诉的原因及整改措施; 
  5.本机关自身发现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具体改进措施。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三、附则 
  宿迁经济开发区、苏宿工业园区和骆马湖示范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公布后应当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也应当编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本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写,参照本制度执行。 
  四、施行日期 
  本制度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网上宿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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