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日作出民事裁定将王鹏位于宿迁市宿城区名都水景豪宅3幢A单元201室商品房以及3号楼3号汽车库裁定给汪浩,在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王鹏未向我局申请土地注销登记。依据(2010)宿城执字第01403号民事裁定书、(2010)宿城执字第0140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直接为该宗土地办理了注销登记,现就注销王鹏土地证书公告如下:王鹏持有的位于宿迁市宿城区名都水景豪宅证号为宿国用(2008)第变-1693、宿国用(2008)第变-169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声明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