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数据缩编技术指标规范》(试行)经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办。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