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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宿豫工D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2010-05-24 14:10:39  浏览:  作者:
  

 

宿迁市宿豫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2010年宿豫工D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宿迁市人民政府批准,宿迁市国土资源局宿豫分局决定对宿豫区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挂牌出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开发建设要求
地块
编号
宗地位置
土地
面积(亩)
主 要 规 划 指 标
产业准
入条件
投资
强度
(万元/亩)
投资
规模
出让年限(年)
起始价
(万元/亩)
竞买
保证金
(万元)
用途
容积率
建筑
密度
绿地率
竖向界限
2010宿豫工D1
位于宿迁市彩塑工业园区,东至空地、南至双星大道(30米)、西至彩塑公司及金沙江路(28米),北至纬六路(32米)
201.45
工业
1.01.5
45%
10%17%
基点高程:19
上限高程:43
下限高程:13
塑料制品业类(建设年产12万吨多层共挤环保型热收缩膜项目
150
12亿
50
6.4
1289
备注:1具体内容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件为准,宗地面积依据宗地图以实测为准。
2出让地块供地条件为净地,出让各项用地指标详见《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06年版)》。
3.该期地块工业项目建设,必须执行《宿迁市彩塑工业园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规划报告书》(报批稿)中规定的各类污染无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燃煤、油锅炉的废气排放执行《工业炉窖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4中二级标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标准、表4中三级标准;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各种废物必须全部综合利用达到零排放,危险品废物送往有处置资质单位处理,待集中供热后,4吨以下锅炉必须自行淘汰。
二、竞买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公司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除外)均可参加竞买。
三、挂牌时间
2010522日至201062216时止;报名时间自2010613日至201062117时止;报价截止时间201062216时。
四、报名手续的办理
有意竞买者请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相关材料到宿迁市国土资源局宿豫分局土地交易中心(宿豫国土大楼二楼)咨询、报名。报名者需交纳竞买保证金(不计息)。
报名时须提供资料:
(一)竞买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代码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委托竞买,必须出具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六)自然人竞买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明。
所有材料必须真实、有效、齐全,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律加盖印章。
五、报价时间、地点和方式
本次报价时间自20106138:30201062216:00止,在宿迁市国土资源局宿豫分局土地交易中心(宿豫国土大楼二楼)进行报价。挂牌时间截止前1小时停止更新挂牌价格,若同一宗地仍有竞买人要求继续报价的,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六、本次挂牌交易不接受以电话、电传、电子邮件及邮寄等方式进行的竞买,本次挂牌交易采取价高者得的办法确定竞得人。
七、本次挂牌出让由宿豫区公证处现场实施公证。
八、中标者需按成交宗地数交纳土地市场交易服务费:开发区0.35/平方米、开发区以外0.49/平方米。
九、其他需要公告事项
(一)竞买保证金成交后抵作出让金,并约定成交价的20%为定金。未成交者于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者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付清土地出让金。违约者将没收其定金,并给予成交价5‰的罚款,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竞买人自行踏勘现场,出让方不统一组织。竞买人在交纳相关费用后可在宿迁市国土资源局宿豫分局土地交易中心(宿豫国土大楼二楼)领取挂牌出让地块的有关文件资料。
竞得人需持《成交确认书》到环保、发改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根据《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规定,办理环评、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的时限为:
1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批(或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12个月,情况特殊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会省有关部门确定;
2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省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9个月;
3由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市、县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6个月。
自取得《成交确认书》之日起,竞得人未能在以上时限内取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然中止,所支付的定金按50%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十、宿迁市国土资源局宿豫分局对本《公告》有解释权
 
宿迁市国土资源局宿豫分局
                                                                         年五月二十一
 
    址:宿迁市国土资源局宿豫分局土地交易中心(宿豫国土大楼二楼)
人:葛保明    苏亚洲
联系电话:052784465123
    真:052784465131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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