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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宿城工E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2010-05-18 10:29:49  浏览:  作者:
  

 

 宿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
  
2010年宿城工E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宿迁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经批准,宿迁市国土资源局宿城分局决定于2010年5月19日对宿城区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挂牌出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开发建设要求

地块编号
宗地   位置
土地面积(亩)
主要规划指标
产业准入条件
投资 规模
出让年限(年)
起始价(万元/ 亩)
加价 幅度
竞买保证金(万元)
用途
容积率
建筑密度
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绿地率
高程(米)
2010宿城工E1
宿城经济开发区
85
工业
1.2-1.5
≥45%
7%
≥10%
基点高程; 18.8
上限高程: 42.8
下限高程: 6.8  
生产食用油等
1.5    亿元
50
9.6
2000元/ 亩或其整倍数
164
2010宿城工E2
宿城区耿车镇
15.5625
工业
1.2-1.5
≥45%
7%
≥10%
基点高程; 25
上限高程: 49
下限高程: 13
塑料颗粒生产
2000万元
50
9.6
2000元/ 亩或其整倍数
30
备注 1、具体内容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文件为准,面积依据宗地图以实测为准。
2、本期出让E1地块供地条件为净地,E2地块以现状为准,各项用地指标详见《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06年版)》;出让地块主要规划指标在本公告作出明确要求的,以本公告要求为准,未作明确要求的,以市规划局规划设计要点为准。
3、宗地在建设配套过程中的有关用水、用电、污水及其它设施同宗地外对应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所需费用和其它事项由受让人负责。
4、本期出让地块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均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二类区二级标准;区域环境噪声均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三类区3类标准。厂区实施雨污分流,雨水进入城市雨水收集管网,污水经必要的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进入污水收集管网,由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除外)均可参加竞买。
报名时须提供的资料:1.申请书;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及复印件;4.自然人身份证及复印件;5.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6.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原件);7.联合购买的提供联合购买协议书及购买人证明等(原件);8.竞买保证金到账票据及复印件;9.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其中2—5项须同时提供原件进行审核。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挂牌出让文件。有意竞买者应在2010年5月19日至2010年6月16日,携带相关材料到宿迁市国土资源局宿城分局办理报名登记手续。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6月16日17:30分。
交纳竞买保证金的账户: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宿迁市宿城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农行营业部
工行幸福分理处
460601040000638
1116030009000071491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2010年6月16日17:30分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五、挂牌交易时间为:2010年6月8日8:30分至2010年6月18日16 时(节假日照常挂牌);
本次挂牌地点:宿迁市国土资源局宿城分局
揭牌现场会时间:2010年6月18日16时
揭牌现场会地点:宿迁市国土资源局宿城分局会议室
六、本次挂牌出让由宿迁市公证处现场公证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1、挂牌时间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2、本次挂牌出让地块挂牌价和购买价仅指土地出让金,不含其他税费。地块成交后竞买保证金转为定金。未成交者于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成交者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于《成交确认书》签订后15日内与宿迁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3、地块具体位置见规划红线图,竞买人自行踏勘现场,出让方不统一组织。竞得者在取得土地后30日内动工建设,并在动工后1年内建设完毕。
4、竞得人需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规定时间内到环保、发改(经贸)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各项手续办理到位后30日内,到国土部门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根据《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规定,办理环评、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的时限为:
(一)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批(或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12个月,情况特殊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确定;
(二)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省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9个月;
(三)由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市、县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6个月。
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竞得人未能在以上时限内取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然中止,所支付的定金按50%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八、宿迁市国土资源局宿城分局对本《公告》有解释权。
九、具体情况请登陆江苏土地市场网、宿迁国土资源网,网址分别为:
地 址:宿迁市国土资源局宿城分局(霸王举鼎处万源商厦五楼) 
联系人:陈士民   李  虎
电 话:0527-84381204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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