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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干部教育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9-12-08 15:37:32  浏览:  作者:
  

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干部教育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国土资党组[2006]34号
(2009年11月20日)
 
各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党委),厅各处、室、局党支部,厅各直属单位党委(支部):
现将《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干部教育培训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二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干部教育培训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土资源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促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干部队伍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厅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厅机关和厅属事业单位处级及其以下职务工作人员。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成立厅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提出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意见和要求,审批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解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厅人事处统一组织管理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干部教育培训政策、制度;编制培训规划、计划;负责培训证书管理;组织实施有关教育培训项目;组织厅机关人员学历教育。
第五条 机关各部门及各直属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任务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门、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教育培训年度计划,组织专项培训班。
第六条 出国培训、国际合作培训工作,由人事处会科技处共同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厅机关公务员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和经过批准的公务员培训机构的短期培训,由人事处提出人选,报厅领导审定。参加学历教育由本人申请、处室领导签字、人事处审核、分管厅领导审批。培训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原则上不予安排参加。
第三章   培训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干部教育培训按照实际、实效、实用的原则, 拓宽培训渠道,把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培训与考察有机结合起来,多形式、多渠道培训干部。实行分层次培训和分级负责制,做到重要岗位重点培训,紧缺人才优先培训。
第九条 处级领导干部的培训要围绕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提高领导和决策能力、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来安排。要把政治理论学习同国土资源管理基本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结合起来,增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理论和能力功底。
     第十条 中青年后备干部的培训要突出理想信念、法律法规、党纪党规、树立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的学习,夯实理论基础。
 第十一条 按照大规模培训公务员的要求,坚持以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目标为中心,围绕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行政管理干部队伍的目标,扎实组织“菜单式”选学,认真落实以公共管理为核心内容的“5+X”公务员能力培训工程(“5”指5门必修课:公共行政、公共政策、公共经济、依法行政和创新能力,“X”指公务员根据各人情况自己确定的选修课),厅机关全体公务员五年内轮训一遍。
第十二条 省厅每年举办一期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局长培训班;每一至两年举办一期市、县(市、区)长国土资源管理研讨班;每年举办数期专题培训班。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要坚持实施以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等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工程,积极探索开展网上培训。
第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试用期间参加省人事厅举办的初任培训,初任培训合格者方能任职定级,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者不予确定或暂缓确定职务。
第十五条 担任处级职务的公务员应经过党校、行政学院或人事处认可的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教育培训。对新提拔的处级领导职务公务员和厅后备干部要优先安排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安排培训。
第十六条 经厅人事处审核,对厅机关公务员在一定周期内已参加相同类型、相同科目、相同时间的培训,予以认可或者免修,并对符合免修条件者出具免修证明。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七条 厅机关各部门、厅各直属单位应根据国土资源事业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在充分调查论证基础上,制订年度培训计划。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的培训情况、下一年的培训计划报厅人事处。
第十八条 未列入厅年度培训计划,但因特殊需要确需举办的培训班,在经费落实的情况下,由主办部门或单位书面说明原因并提出办班计划和实施方案,经人事处审核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举办培训班要提前制定具体培训方案和教学计划,落实教师、教材、教室等培训条件,认真做好学员管理、考核、服务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 干部参加培训均应进行培训证书登记。培训证书由人事处负责发放和审核。国家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发放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培训证书人手一册,个人保管。
第五章   教育培训经费
第二十一条 厅每年要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安排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
第二十二条 经厅人事处审核同意的部门培训班所需经费由厅按照规定在专项经费中给予解决,不足部分按有关规定收费。培训经费须列入本单位、部门年度预算,专款专用。对需收取费用的,由主办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合理收费,收费标准、项目、数额应在办班通知中列清,并报厅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举办培训班应坚持节俭原则,不得以培训之名参加与培训内容无关的游览和娱乐活动。对绕道旅行和未经批准参加中介机构培训的一律不予报销费用。
第二十四条 参加学历教育并经考试合格的,按三分之二比例报销学费,按年度一年一报,处室领导签字并经人事处联签后由财务报销。
第六章   培训的考核、奖惩
     第二十五条 健全培训的考核机制。
(一)各处室组织的专题培训班,学员事假及旷课超过总课时数三分之一或旷课超过总课时数五分之一的,培训鉴定为不合格。
(二)各单位、各部门全年参加培训的出勤率(总人次)低于70%,不得参加当年先进处室的评选,单位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评估。培训举办单位通过向学员发放问卷调查表、召开座谈会、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对培训内容、效果等情况进行调查,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措施,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还可通过考试对学员接受培训的效果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干部理论学习的考试考核。采取“述学”、“评学”、“考学”的方式每年随机对不少于五分之一的厅机关处级干部理论学习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取调阅、抽查学习笔记、调研文章,进行政策理论知识测试等方法进行。考核结果和培训成绩装入本人档案,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健全培训的激励约束机制。
(一)对无特殊原因未完成年度培训计划的部门和单位,厅将视情予以通报,并核减其下一年度办班计划;
(二)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或违反培训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年终考核时不能评为优秀;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待岗补训直至纪律处分;
(三)对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者,对当事人要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四)对弄虚作假获取学历或者学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对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适时给予通报表彰;对认真参加培训,取得优异成绩和刻苦自学取得学历、学位的干部,视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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