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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9-12-08 15:32:26  浏览:  作者:
  

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国土资党组[2006]32号
(2009年11月20日)
 
各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党委),厅各处、室、局党支部,厅各直属单位党委(支部):
 现将《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二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努力造就高素质的国土资源干部队伍,依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有关干部人事工作的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国土资源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厅直属事业单位厅管干部以及《江苏省国土资源系统干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规定的各市国土资源局厅管干部(含其他副处级以上干部)的人事管理。
第二章   干部选拔任用原则和条件
第三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   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   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   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   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 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理想信念坚定,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现代化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卓有成效开展工作。
(四)具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具有胜任本岗位的组织能力和专业知识,有实践经验。
(五)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各种批评和监督,自觉做到自重、自省、自强、自励,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六)民主作风好,胸怀宽广,善于团结同志。
第五条 提拔担任处(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5年以上工龄、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及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二)由副处级提任正处(局)长的,应在副处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且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由正科级提升为副处(局)长的,应在正科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且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应经过培训。
(五)身体健康。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六条 晋升非领导职务,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由副处级晋升为调研员、由正科级晋升为副调研员,应任现职级4年以上;由副科级晋升为主任科员、由科员晋升为副主任科员、由办事员晋升为科员,应任现职级3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新进人员须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身体健康。
第七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领导职务任免的其他规定:
(一)市局副局长(副书记),在副处级职位(岗位)上任职15年以上的,可明确为正处级。
(二)在核定的编制、职数内,市局副局级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或年龄限定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在同职级领导岗位上任职10年以上的,可明确为调研员;任职不满10年的,改任副调研员。
(三)县(市、区)局正职领导干部,在同职级领导岗位上任职时间较长,工作业绩和现实表现突出的,可根据一定职数比例予以高配。
(四)市局机关调研员、副调研员的配置任免按有关规定办理。调研员、副调研员职数控制在市局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副调研员职位重点用于解决任职时间较长、表现突出的正科级干部职级晋升。
(五)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副处级以上干部任免一律由厅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其中《江苏省国土资源系统干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二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其他副处级以上干部任免,在市局党组(党委)提出人选后,仍应按有关干部管理规定程序由厅组织考察任免。此类副处级以上干部的人事档案由厅委托市局管理,同时将档案附本报厅。
第八条 各市局、厅机关处室、厅直属事业单位处级领导干部的最高任职年龄,处(局)级正职为58周岁,处(局)级副职为56周岁。上述干部到龄的当年,无特殊情况应改任非领导职务。虽不到最高任职年限,但由于工作需要或身体原因,也可提前改任非领导职务。
第三章   竞争上岗
第九条 竞争上岗的原则
竞争上岗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拓宽选人用人渠道,提高用人透明度,选用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作风过得硬的干部。
第十条 竞争上岗的分类
竞争上岗分为全岗竞争和缺岗竞争。全岗竞争是指现职正、副处长所有岗位的同时竞岗;缺岗竞争是指部分岗位空缺时进行的竞岗。
第十一条 竞争上岗的职位范围
竞争上岗的职位为正、副处(局)级领导职位和厅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职位,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处级非领导职务可参照进行。
第十二条 竞争上岗的对象
竞争正处(局)级领导职位的人员应为现任同职务层次或担任副处级职务2年(含)以上;竞争副处(局)级领导职位的人员应为现任同职务层次或担任正科级3年以上。均应具有5年以上工龄,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并符合任职年龄要求。
第十三条 竞争上岗的程序
(一)制定方案。在厅党组领导下,制定干部竞争上岗的实施方案。
(二)公布职位。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竞争上岗职位及报名条件。
(三)公开报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厅人事处提交报名表。
(四)资格审查。厅人事处对报名人员逐个进行资格审查,报厅竞争上岗工作小组审定竞岗人选。
(五)笔试面试。笔试、面试采取量化计分,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命题。笔试、面试结束后其成绩通知本人。
(六)民主测评。对竞争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结果将通知本人。
(七)组织考察。依据竞争者参加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的情况,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差额或等额),组织考察组进行考察。
(八)决定人选。厅党组根据考察对象笔试、面试、测评和考察情况,研究决定拟任职人员。
(九)任前公示。将拟任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天,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十)正式任命。对公示无异议者,厅党组予以正式任命,并实行1年试用期。
第十四条 竞争上岗的组织领导
厅成立处(局)级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工作小组,其成员由厅领导及人事处、机关党委、驻厅监察室负责人组成。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竞争上岗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章   轮岗交流、挂职锻炼
第十五条 实行处(局)以下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一)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5年为一任期。
(二)轮岗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干部任期届满因工作需要轮岗交流的;需要通过轮岗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岗位或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轮岗交流的。
(三)轮岗交流的重点是机关处室领导干部和具有行政审批、执法权以及管理人、财、物岗位的非领导职务干部。
(四)处室领导干部跨处室轮岗交流,非领导职务干部可以跨处室、也可以在处室内部轮岗。
(五)积极推进市局内部、市局之间、上下级机关之间领导干部的轮岗交流。
第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轮岗交流:
(一)处室领导干部在同一部门工作满两个任期的;
(二)具有行政审批、执法权和管理人、财、物的处室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满一个任期的。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一般也不得任满第二个任期;
(三)机关处(含)以下非领导职务干部在同一部门工作满两个任期的;
(四)机关处(含)以下非领导职务干部在具有行政审批权、执法权和管理人、财、物的岗位上工作满一个任期的。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一般也不得任满第二个任期;
(五)因工作需要轮岗交流的。
第十七条 轮岗交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进行。定期轮岗交流一般年度组织一次,不定期轮岗交流可与下派挂职锻炼、任职回避等工作结合进行。
第十八条 市局主要领导干部轮岗的,应进行离任审计。其他干部轮岗是否进行离任审计视情况而定。
第十九条 轮岗交流必须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轮岗交流干部在任免通知下达的3日内交接工作,到新岗位报到。
第二十条 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干部挂职锻炼。挂职锻炼的处级干部一般不超过45周岁,科级(含)以下的干部一般不超过40周岁。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为1至3年,可以与选派援藏、援疆、科技副县长、扶贫等工作结合进行。以下挂为主,也可上下级机关之间互挂。
第五章   培训教育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间必须参加公务员初任培训,未参加培训和培训不合格者不予确定或暂缓确定职务。
第二十二条 担任处级职务的干部应经过党校、行政学院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专门培训机构的任职培训,新任处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应优先安排培训。
第二十三条 有计划地组织干部进行专业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每人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周。按需组织出国、出境培训考察。
第二十四条 鼓励在职自学和参加学历教育。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安排干部分期分批分类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学历教育经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考察考核
第二十五条 干部考察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干部考核分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是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情况和实绩。考核等次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第二十七条 年度考核是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对干部全员全方位的考核。年度考核结合年终总结按下列程序进行:动员部署;个人总结,填写《考核登记表》;述职述廉,接受评议;主管领导评鉴;审定考核等次。
年度考核采取分类按实有人数计算考核等次比例,其中优秀等次人员一般不超过12%。经民主推荐,组织考核,厅党组讨论产生的优秀等次人员名单应公示7天。
考核结束后,厅人事处将考核结果通知所在单位及本人。如被考核人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按规定在10日内向厅考核工作小组申请复核直至申诉。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一)本年度病假(不含工伤)、事假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二)本年度因私出国累计6个月以上的;
(三)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
(四)组织人事部门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几种特殊对象的考核:
(一)挂职锻炼的人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二)本年度军转干部,结合转业鉴定及转业后的表现进行考核,一般定为称职等次;
(三)公派学习培训超过6个月的,厅考核工作小组向所在学习培训单位索取了解学习培训情况,视情确定等次;
(四)借用人员连续借用6个月以上的,由借用单位负责提供考核情况,原单位确定等次。
第七章   奖惩与纪律
第三十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表现突出,成绩明显或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优秀者给予嘉奖;
对表现突出,成绩优良或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优秀者给予记三等功奖励;
对贡献杰出,成绩优秀或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优秀者给予记二等功奖励;
对贡献重大,成绩显著且社会影响深远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申报一等功以上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被评为优秀等次人员和获得嘉奖以上奖励者实施物质奖励。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的应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参加非法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参与罢工;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
(四)贪污受贿,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五)参与色情、封建迷信、赌博等活动;
(六)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七)违反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工作人员禁令;
(八)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违纪人员实施处分,应当实事求是,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对受处分人员的处理,按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市国土资源局、厅直属事业单位其他干部人事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中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息来源: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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