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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指 南
2008-03-06 21:27:26.0  浏览:  作者:null
  
申 请 指 南
 
一、受理机构  
    宿迁市国土资源局         地址:宿迁市洪泽湖路57号  
    邮编:223800   
    电话:0527-84359600   
    Email:sqgtinfo@suqian.gov.cn   
二、申请提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应当填写《宿迁市国土资源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或者提交申请书,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书面申请,或者到受理机构处当面申请。申请表可以在“宿迁国土资源网”门户网站下载,或者到受理机构处领取。 
    申请人提交申请书的,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明、联系地址及方式等; 
    2.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时间。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本机关未采用网上身份认定技术,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政务信息时,不可以通过网上进行申请,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申请或在信函中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 申请处理  
    (一) 本局收到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后,将进行登记,除可以当时答复或提供的外,自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区别下列情况予以答复或提供:  
    1.属于已经公开的政务信息,直接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渠道;  
    2.属于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并同时将该信息公开发布;   
    3.被申请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别处理的,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  
    4.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直接告知申请人;  
    5.不属于省国土资源局掌握范围的,直接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掌握该信息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直接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二) 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以下列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1.以文书、图片、照片等形式存在的信息,可供复印或者安排查阅;  
    2.以计算机可读取形式存在的信息,可根据申请提供打印记录、电子邮件或给予磁盘复制;  
    3.提供内容摘要或摘录;   
    4.口头告知相关内容。   
  (三) 本局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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