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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指南

 
宿迁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查询。
    为了更好的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宿迁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宿迁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http://www.sqmlr.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上查询。
    一、宿迁市国土资源局主动公开信息
   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我局办理的业务中,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其它全部公开。
    ●政府公开信息分类、编排体系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分类:机构职能类、政策法规类、规划计划类、业务工作类、其他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政府信息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获取方式
    我局的政府信息自完成或者变更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布(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要通过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电子信息屏、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我局主动公开之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我局申请获取。我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受理机构(接受网上和信函、传真申请)
我局在正常工作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提出申请
    申请表可向我局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宿迁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具体网址为:http://www.sqmlr.gov.cn/。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宿迁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我局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即可。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申请人能够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我局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处理
    我局收到申请后,即予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部门或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尽快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部门或单位掌握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者单位的,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即予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附页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宿迁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受理机关登记(含网上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

受理机关当场不能答复15个工作日内答复
特殊情况,经批准延长15个工作日内答复
 


受理机关当场答复 
 
出具《政府信息告知书》
对应该收取信息检索费的,申请人办理缴费
申请人当场签收
 
    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可适当收取信息检索、传递与复制的成本费。
     三、政府信息公开机构
机构名称
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市国土
资源局
宿迁市
洪泽湖路
57号
08:30-11:30
14:00-17:30
0527
84359619
0527
84359619
sqgt@sina.com
    四、申诉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造成申请人损失的可以依法请求赔偿。